安徽省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有关问题解答
一、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标准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和省职称制度改革政策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修订印发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目前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条件按此执行。
二、新修订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较以前主要有哪些特点和变化?
答:为释放和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新修订的标准条件注重树立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技人才的能力水平和贡献。主要有5个方面变化:一是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二是向艰苦边远和基层一线倾斜;三是分类评价论文成果;四是突出实际业绩评价;五是遵循人才成长规律。
三、哪些人员可以申报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
答: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皖工作1年以上且在岗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四、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通常在什么时间?
答:根据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建设工程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从6、7月份开始,个人材料申报和受理时间一般在8、9月份,评审一般工作在12月底前结束,发证时间一般在次年。具体时间以评审通知为准。
五、什么是基本任职年限?
答: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任职年限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从取得现任最高一级职称并被聘任之日起到申报更高一级职称所要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
六、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及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1.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或任职年限均按周年进行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高一级职称当年的12月31日。任职时间计算方法如下: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从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批之日起算;实行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之日起算。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职称。
七、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不能反映出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对学历的要求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八、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职称专业不一致时怎么办?
答: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参加累计培训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或100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九、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相关规定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获得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答:可以。
十、“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答: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
十一、双专科学历能否享受本科学历待遇申报职称?
答:双专科学历中,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计算。
十二、哪些执业资格可作为相应职业资格用于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答: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且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的,不需另外换证,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
十三、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工作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的,如何参加评审?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答:1.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工作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建设工程系列(专业)的,应当进行转评。未经转评的人员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并按建设工程系列(专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
2.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年限累计计算。
十四、有哪些情况可以不经过评审程序直接认定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在哪里办理认定?
答:对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2.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建设工程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3.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
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向本人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所在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认定事宜;省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咨询;档案托管在人才市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托管的人才市场咨询。
十五、对于野外、自然恶劣地区,以及基层一线、参加援派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条件如何把握?
答:为加强基层一线等专技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对口支援和艰苦地区发展,新修订的《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适当放宽了长期在野外艰苦岗位或县级以下(不含县本级)基层一线,以及因公派出的承担援藏、援疆、援青、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的业绩和论文条件,注重考察工作或援派期间的工作业绩、实际贡献和成果。其中,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可用相应篇数的专业技术报告、工程方案、工作总结等替代。
十六、哪些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如何受理?
答:1.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9〕87号),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能力业绩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越级破格。
2.破格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须经建设工程评审委员会受理,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且参加面试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评审。
十七、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怎么把握?
答:根据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工程专技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职称。继续教育学时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2016年之前每年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总学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一,专业科目不少于三分之二。公需科目需从经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有关网络教育服务单位提供的专题中学习。专业科目学习需参加经各地人社、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
从2019年起,在申报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自省外调入的专技人员,从其调入后当年按照我省继续教育政策执行;对取得非社会化职称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自2018年度开始计算。对于参加学术会议、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或出版著作(译作)、发表论文(译文)、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扶贫”等可以认定学时的情形,参照皖人发〔2001〕30号文件办理。
十八、修订后的标准条件对论文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考虑到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的实践性、操作性特征,合理设置各层级专技人员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搞论文“一刀切”。对申报建设工程中、初级职称的,可以工程技术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对具有一定研究属性,代表较高专业能力水平的正高和高级职称,则继续保留论文要求,且更加注重质量。同时,为突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申报正高、高级工程师的,符合业绩条件2项以上的,论文可酌减1篇。
论文要求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期刊、学术期刊(指正刊,不含电子期刊、副刊、增刊、年刊等)上发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文章。期刊须有CN(国内统一刊号)或ISSN(国际标准刊号)刊号。国外公开发行的刊物参照执行。论文、技术报告等,应为本人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十九、以前评审通过的非国有职称还能使用吗?
答:根据我省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评审非国有系列职称。以前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等取得的非社会化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二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方式是什么?
答:目前,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采取网上和纸质同步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上材料申报通过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我要查→协同办公→业务系统→安徽省建设工程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或直接输入网址http://60.166.10.158:5011/szjsframeqy/index/index),按照操作说明和步骤要求如实进行填报。申报者完成网上申报后,按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纸质材料先送市、县或省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报送纸质材料。不按规定时间、程序申报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二十一、对用人单位、个人申报上有什么纪律要求?
答:申报人在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时,本人必须签署《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按政策规定公示、接受监督,并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对违背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并核实,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评审资格。因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被撤销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记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诚信档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十二、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何领???
答: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在评审结束后按原申报途径,退回至各市住建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单位,由单位、个人负责保管、存档。
二十三、在外省取得的职称证书到我省是否可以使用?
答:凡是在外?。ㄊ?、自治区)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参加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含经中直单位行业评审取得的证书),经异地职称确认后可比照我省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使用。
二十四、如何办理异地职称确认?
答: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对从外省流动到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外省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的原职称证书,以及在军队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职称(含军队非现役文职人员)专业到地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调入地相应级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确认。具体请联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十五、补办职称证书有哪些程序与要求?
答:1.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发的高级工程师证书发生损坏或遗失等情况,要求办理补(换)发证书的,应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规定办理。
2.按照职称评审权限,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含原省建设厅)评审通过的建设工程类专业职称证书补办,参照皖人社秘〔2019〕127号文件规定和流程办理,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改办一次性提交补(换)证书有关申请材料。
二十六、哪些执业资格可作为相应职业资格用于申报建设工程系列职称?
答:相应职业资格是指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建设工程类职业资格,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 2017〕 72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按照文件对应相应系列、层级和专业的职称,被聘任在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符合晋升条件(学历、资历、继续教育、论文、业绩等等)的,不需另外换证,可持证书和有关材料,申报高一级职称。